(二)重新执业申请的,必须参加2012年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重新申请执业。原在外省(市)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重新执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到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的证明。
(三)律师资格及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不在我区考取的,须提前到司法厅律公处办理相关调取档案手续,待档案由考取地司法行政机关转至宁夏司法厅后方可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调档前应在考取地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年度备案工作,到档人员名单将在宁夏司法行政网公布。是党员的,需按规定程序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
(四)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除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系该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并专职从事法学教育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以及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从事法学教育的还需提交教师资格证(限高等学校法学教师资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从事兼职律师执业。
(五)律师人事档案需托管在我区具备资质的社会档案管理机构,并由其出具档案托管证明。
(六)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待取得相关证书后,按第五条要求进行申报。
(七)申请人实习期需满1年(辞职、离职、退休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期以正式证明文件日期起算)并经自治区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具体考核内容、程序、结果由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
(八)申请公职、公司律师人员需为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所在单位人员,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于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各市司法局必须在仔细审核原件的基础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所有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复印。
(十)新申请执业律师由各市司法局统一将有关申请材料、《2012年度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登记表》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公职、公司律师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司法厅窗口受理。(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街108号 联系电话: 0951-6982670)
(十一)新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工作由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负责,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四、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进行书面告知,加强对新申请人员的政治品行、思想道德等内容的考察力度,严把律师准入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核查。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司法厅沟通协调,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确保我区新申请律师执业工作优质高效完成。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除将相关情况通报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