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重新进行认定。省档案局将不定期抽检,发现有违反认定程序、降低认定标准、在有效期内不能保持认定等级的,将取消该单位的原定等级,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由省档案局制定(附件一),采用百分制。各等级分值标准为:75-80分为“AA级”;81-86分为“AAA级”;87-92分为“AAAA级”;93-97分为“AAAAA级”;98分以上为“AAAAAA级”。
第八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程序:
(一)自查申报:申报单位(包括初次认定单位和同级别认定单位)对照《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对本机关近三年档案工作逐项自检后,提出等级认定申请,写出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机关概况、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措施、效果及自我评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同时填写《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各设区市申报AAAA级(含AAAA级)以上的机关,经设区市档案局审查后统一向省档案局申请。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在认定考评前均应进行全面指导和检查。
(二)认定考评:认定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公正、简捷原则。认定工作由认定考评组负责,考评组由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熟悉机关档案业务的人员3-5人组成。认定考评组依据认定标准对申报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资料审核、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综合评定,提出认定考评意见。主要形成材料:认定程序、评分表、综合评价、整改建议和考评组成员签字。
(三)意见反馈:考评组向申报单位反馈认定意见,申报单位如有异议,可向考评组提出,或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及时答复。
(四)颁发证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考评组的认定意见进行审定后,印发目标管理认定文件,颁发标牌及等级证书。
第九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标牌、证书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第十条 申报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认定申请书,9月底前完成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等材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10-12月进行考评认定。未列入当年计划或准备不充分的,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