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档案局、各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单位:
现将《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档案“资政惠民”作用,更好地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型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础。全省各级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提高本机关档案工作。自“十二五”起,全省各级机关均需按照本办法实现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并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2008年之后认定“省二级”、“省三级”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AAA、AA级进行对标定级,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分为:“AAAAAA级”、“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五个等级。“AA级”为合格等级,是各机关档案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AAAAAA级”为最高等级。各机关可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状况申报相应等级,取得相应等级后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改进提高,再申报上一等级。
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工作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档案局负责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省申报AAAA级(含AAAA级)以上单位的认定工作;设区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申报AAA级、AA级的认定工作;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AAA级、AA级的认定工作。新型社会组织由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报省档案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