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2年开展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管〔2012〕406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191号)和《2012年上海市质量工作要点》(沪质安〔2012〕2号)有关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名牌培育等方面的要求,为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结合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市质量技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集中度高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服务业园区及农业园区;
(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等;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区域。
二、申报条件
所在地政府重视品牌建设工作;质量工作具备较好基础;主导行业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拥有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主导产业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产业具有较强成长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1)
2.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中涉及需证实的,均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如无法提供,请作书面说明。
四、申报程序
1.组织动员。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区域“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申报的组织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部署、宣传和动员工作。
2.申报。申报区域应如实填写《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准备相关证实性资料,于7月20日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其中,证实性材料需准备原件以备核实。
3.推荐。区、县质量技监局认真核实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经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盖章后,于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4.现场检查。市质量技监局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区域进行“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现场检查,对其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是否同意筹建的意见和建议。
5.批准筹建。市质量技监局将根据专家组意见,经全面审核后确定“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五、申请验收程序
1.建设。已经批准筹建的区域要高度重视建设工作,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按期完成建设目标与任务。
2.指导。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2),做好对申报区域的指导和帮扶,推动申报区域高效开展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