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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2年版)》的通知

  1、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2、体现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

  3、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项目,出口前景良好的;

  4、具有创意性、思想性、公益性的优秀原创动漫作品。

  本款所指贷款贴息仅适用于通过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融资。

  (八)鼓励动漫企业申报各类产业引导资金和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国家级扶持资金的项目,予以一定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鼓励游戏企业积极开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精神风貌的绿色网络游戏产品,产品年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游戏企业积极探索开发严肃游戏以及基于移动网络游戏产品,产品年收入分别达到2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衍生产品年收益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出口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版权和衍生产品。对版权或衍生品出口收入达到20万元的动漫产品及版权或衍生品出口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游戏产品,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动漫会展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上海现有各类动漫公共技术平台、动画播出平台和漫画出版平台予以适度补贴:

  (一)根据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本地动漫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累计金额,予以适当的制作补贴;

  (二)根据动画播出平台播出的本地动画分钟数,予以适当的动画片采购费补贴;

  (三)根据漫画出版平台出版的本地漫画数量,予以适当的补贴。

  第十条 同一动漫游戏产品或项目在一年内只能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获得本办法的一次扶持或奖励。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奖励或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从本资金中获得扶持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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