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2011年度开发制作的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并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鼓励动漫企业从事原创动漫的开发制作,打造上海原创的动漫形象和品牌,推动上海原创动漫产业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择优予以扶持和奖励:
(一)动漫出版物首印数在2万册(套)以上或总印数在3万册(套)以上,择优给予该产品著作权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本市出版的动漫期刊,年发行量12万册以上的,择优给予主办单位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在本市备案公示(立项)并获得相应发行许可的电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可获得以下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800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600元。收视率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电视台年度排名前10位的,将适度给予追加奖励。同一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三)在本市备案(立项)的动画电影上映一年内国内票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该企业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网络、手机动漫(包括播出收入、产品授权收入)产品销售年收入15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制作该产品的动漫企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平面及影视等形式动漫作品进行原创或改编的动漫舞台演出剧(节)目,单台演出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或年演出场次在110场以上的,择优给予该剧(节)目制作机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画节展或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获得中国政府文化艺术奖动漫奖及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奖的,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推荐为优秀国产动画片或被评定为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重点扶持的,将给予适当奖励。其中,电视动画、动画电影必须在本市备案(立项)。
(七)对尚处于开发制作阶段或已完成开发制作尚处于宣传推广阶段的优秀原创漫画作品、优秀动画作品(需提供剧本和样片),择优予以贷款贴息补贴或前期宣传补贴,其中,贴息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前期宣传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此项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