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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院,三军医大各附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血液中心:

  近日,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血站要高度重视临床用血管理工作,尽快开展专题培训,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依法开展临床用血管理的意识。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并切实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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