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服务业统计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2〕1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凉山州服务业统计规范化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6日
凉山州服务业统计规范化实施方案
为促进统一、规范执行《凉山州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有效组织全州服务业统计工作,推进服务业统计部门规范化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川府发〔2009〕24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函〔2009〕17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服务业统计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2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的目标和原则
服务业统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统计”和“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统一核算、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州范围内建立科学统一、规范可行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行业统计职责明晰、分工协作、数据共享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凉山服务业发展状况,为推动服务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二、服务业统计范围、对象及方法
(一)统计范围。
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服务业行业包括14个门类、46个大类、179个中类、339个小类。具体行业如下:(1)批发和零售业;(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住宿和餐饮业;(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和社会工作;(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二)统计对象和方法。
统计对象:全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中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
统计方法:根据凉山州服务业统计制度,将统计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及个体经营户两个部分。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统计频率为按季统计;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推算取得,统计频率以年度抽样调查为主。
(三)统计的主要内容和报送方式。
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统计资料和财务统计资料。其中,业务统计由州级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经州统计局审核后组织实施,业务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部门;财务统计由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州统计局制定的《凉山州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并报同级统计部门。
报送方式:全州服务业统计逐步实施网上直报制度。服务业统计单位按要求自行通过网上直报平台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
三、服务业统计的实施办法及职责分工
(一)实施办法:根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体制和统计工作现状,全州服务业统计工作分别由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保每个服务业行业都有统计责任部门,达到服务业全行业统计。
(二)统计部门的职责:组织协调全州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制定统计分类标准;完善《凉山州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负责建立、维护和更新各部门、各县(市)、各行业的单位名录库;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指导、督促和检查部门、县(市)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研究开发服务业统计数据处理程序;负责部门、县(市)报送数据的接收、审核、汇总、反馈;开展服务业发展运行情况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意见;围绕年度工作考评制度开展部门、县(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和督查。
(三)州级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工作指导;制定和实施本行业的业务统计制度;负责对系统内全行业进行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严格按照《凉山州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提供和核实所负责统计范围内的基本单位名录信息,收集、审核和汇总所负责统计范围内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向州统计局报送基层报表和汇总报表;负责对分工范围内行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对分工范围内的统计数据进行自查和评估;加强对各县(市)职能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开展部门(行业)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