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力争实现州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人数较多、相对集中地区为重点的省内跨市、州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由州卫生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保监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贯彻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提高村医补助,并将40% 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下沉到村卫生室,各地要切实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进一步强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政策力度。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由州发改委、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统一使用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由州发改委、州卫生局、州经信委、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省补充目录。坚持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原则,县、市不得擅自增补。按照循证医学的方法认真总结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积极配合调整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省补充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由州卫生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中医药管理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由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