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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房屋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
  (二)木质产品和木质构件的虫蛀、腐朽等现象;
  (三)建筑构件与部件的完好性及与主体结构连接部位的牢固情况;
  (四)金属构件等防腐或者防火涂层的完好性;
  (五)室内外共用部位装饰装修的松动、起翘、脱落等现象;
  (六)建筑防水的完好情况;
  (七)白蚁蚁害区蚁情;
  (八)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的安全牢固情况。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特定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雨季到来之前,对共用部位的外窗渗漏情况、屋面渗漏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恶劣天气到来前后,对共用部位的外窗和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的牢固性进行检查;
  (三)其他需要进行特定检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对房屋建筑配套的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供暖设施、防雷装置和二次供水设备等进行使用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空调的运行状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运行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性;
  (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及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特定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对共用部位采暖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二)在雨季到来之前,屋面及室外排水设施等进行检查,进行防雷装置检查;
  (三)恶劣天气到来前后,对重要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其他需要进行特定检查的情况。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当对下列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违法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侵蚀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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