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和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号令),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依据《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号令)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是指具备房屋建筑结构或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考试合格,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人员。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按专业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考试、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五条 申请参加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考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