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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12〕48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现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25日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
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7号)精神,为进一步抓好全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善提升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水平
  (一)严肃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各级纪检、检察机关要坚持“有案必办、执法必严”原则,切实加大办案力度,从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案件,滥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和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食品药品安全、涉农资金等领域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危害科学发展和政府投资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和徇私枉法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案件。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正确区分打击与保护、改革探索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切实改变当前我区在处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方面不诉率高、缓刑免刑率高、量刑轻刑化的现状。严格立案标准,杜绝“凑数”立案现象,所立案件确保要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做不诉决定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提高起诉率。建立法院与检察院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沟通协调处理机制,落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和参加审判委员会制度,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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