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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资金安全以及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各学校,应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指导、专题培训等形式,增强学校、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堂,应当督促其办理;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堂,应当责令整改,并及时复查验收;对新、改、扩建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导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禁止虚报、冒领、克扣、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对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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