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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

第二章 学校食堂、供餐企业



  托餐家庭(个人)管理第六条自治区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供餐为辅,对不具备学校食堂供餐和企业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以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第七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具备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托餐家庭(个人)实行备案管理。
  学校应当与为其提供服务的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签订供(托)餐合同。供(托)餐合同文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应当严格自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加工或者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二)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三)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九条 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学生设立清真灶或者提供清真餐。
  设立清真灶、提供清真餐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制度;
  (三)建立食品贮存、加工以及食品留样制度;
  (四)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内部收支管理、成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五)建立学校负责人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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