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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通知(2012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通知
(湘农办〔2012〕76号)


各市州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农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我办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公布,湘农办〔2011〕92号文件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

  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四条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

  6.《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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