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通知
(湘农办〔2012〕76号)
各市州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农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我办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公布,湘农办〔2011〕92号文件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九条
4.《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
四条
5.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
四条
6.《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
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