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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市级建筑垃圾处置费减免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市级建筑垃圾处置费减免规定的通知
(石政函〔2012〕47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好市政府2011年第60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经研究,除2012年8月1日前,已取得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中村改造认定函》项目外,其它项目停止执行城指办发〔2008〕39号和石政发〔2010〕24号文件中所涉及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减免规定。
  一、停止执行《关于印发2009年石家庄市主要城区拆迁方案的通知》(城指办发〔2008〕39号)第五部分第八款“拆除建筑物免交渣土处置费”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0〕24号)第一部分第四款“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渣土处置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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