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2、预算资金管理情况;
3、预算资金核算的合规性;
4、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 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是指省属监管企业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对资金使用进度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履行报告程序的规范性情况,以及按照企业内部预算支出资金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履行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定期如实向省国资委报告预算资金到账情况、预算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等情况;
2、对于预算支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
3、预算支出执行中的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及审批等情况;
4、预算支出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对预算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情况;
5、预算支出项目执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预算资金管理情况是指省属监管企业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资金安排进度与具体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预算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以及预算支出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情况;
2、预算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用于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情况,以及项目按规划进度实施情况;
3、截留、挪用或变相侵占预算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五条 预算资金核算合规性是指省属监管企业预算支出相关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资金的账簿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资金支出的相关账务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情况;
2、预算资金核算与实际用途、安排相一致的情况,账簿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情况,侵害国有资本或权益的情况;
3、预算资金相关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原始凭证资料相一致的情况,账外资产或潜亏挂账等核算记录不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预算资金使用效果是指省属监管企业预算资金在资源配置上的合理性、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