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二下”是指省国资委对资本性支出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选定拟安排预算资金的重点项目,向相关省属监管企业正式布置预算支出项目申报工作;
4、“二上”是指省属监管企业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要求,上报资本性支出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资本性支出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所含内容除“一上”中要求的之外,还应包括申请资本性支出的省属监管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的投资方案和筹资方案、项目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5、资本性支出项目的预算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于影响特别重大、投资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适当提高预算资金投入比率,但最高不超过50%。
第七条 资本性支出原则上以企业申报的项目为基础,必要时省国资委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编制年度国有资本预算草案时,对国有独资企业安排资本金注入项目;对股权多元化企业,安排增资扩股项目。
第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上报的费用性支出项目,应属于已经省国企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确需预算支出予以补助的项目。报送项目资料包括省国企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文件、项目支出具体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第九条 其他支出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国资监管费用的管理部门进行汇审申报。报送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名称、具体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第四章 预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的审批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批复,及时向省属监管企业下达年度预算批复,并按照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至省属监管企业。
第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根据预算批复,将预算资金及时拨付至预算支出项目的承担企业。如属于资本性支出项目的预算支出,应及时办理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五章 预算支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要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确保预算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预算资金的效益,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