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按规定的程序一经确定,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相应调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在库在建项目实行台帐管理。对在建项目进行分类编号,逐一登记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十四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将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省国资委每年对在库项目进行核查,依据核查情况适时更新调整。同一项目连续累计在库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对已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预算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项目下达整改意见,企业必须按规定整改;对未按计划及时实施或与可行性研究方案存在较大差异的项目,要按程序调整项目;对擅自调整预算支出项目的企业,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入库项目;对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或经济效益差的项目,予以退库处理,按程序重新调整项目,下一年度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竣工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将项目竣工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对项目的预算、决算、成本、资金的组织、达产达标达效以及项目的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项目的评价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
与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管理制度,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湖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湘财企〔2011〕2号)和《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湘财企〔2011〕3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