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
为提升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卫生部决定利用3到5年的时间,在全国创建100个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为做好我市创建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要求,我局本月下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决定在近期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活动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
二、申报区县基本要求
申报区县在申报当年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区县卫生局现有或者在当年能够争取到编制部门独立设置的卫生应急办公室(不含挂靠设置);
(二)区县政府已经或准备在当年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有经当地区县政府批准以正式文件下发或准备在当年下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预案》。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区县申请。各区县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由区县政府以正式公文形式向我局申请,并附上申请表(见附件)。
(二)市卫生局审批。我局将按照卫生应急工作基础调查情况和区县卫生应急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申请区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我局正式行文同意创建。
(三)区县申请验收。我局定期对创建区县进行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区县按照《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标准》(另发)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由区县政府向我局正式申请验收,并附上自评报告。
(四)市卫生局验收。由我局按照《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标准》(另发),组织专家实地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正式行文通报区县。
(五)授牌。审核通过的区县,由我局正式命名“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申报由我局择优从重庆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中选择有代表县的区县向卫生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