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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3、系统内自查
  各局(产业)工会与行政主管部门一起,自行组织对本系统内职工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进行检查,高温季节要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巡视食堂食品安全。
  (三)组织开展市级抽查
  1、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牵头,邀请部分局(产业)工会和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会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开展监督抽查,抽查方案另行制定。
  2、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抽查,特别要对在区县检查阶段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抽查。
  3、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市食药监部门查处,市总工会配合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七、信息上报与总结
  (一)时间节点
  7月20日前,各区县工作小组上报第一阶段检查总结和检查汇总表(附件3、4);8月10日前,各区县工作小组上报第二阶段检查总结和检查汇总表(附件3、4)。
  以上检查总结和检查汇总表(附件3、4),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节点以邮件方式主送市食药监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并抄送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和市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各局(产业)工会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节点,将检查总结和检查汇总表(附件3、4)报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二)联系人
  市食药监局食品安全监察处:陆威达,luweida@smda.gov.cn,63356160;
  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余嘉毅,yujy@shzgh.org, 63211939*3074;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倪盈,niying@smda.gov.cn,61675461;
  市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王振兴,shhqxh@126.com,65127884。

  附件:
  1、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
  2、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自纠表
  3、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汇总表
  4、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严重违法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现将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告知如下:
  一、食堂由外单位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单位应依法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自觉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立即进行整改。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按照《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工作指南》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四、绝不采购、经营、使用过期及劣质食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调味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要求,不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落实餐具洗清、消毒措施,不使用不合格餐具;绝不使用回收食品及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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