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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12〕482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总工会,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市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防控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市食药监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组建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谢敏强;
  副组长:侯继军;
  组员:沈伟涛、陈美琴、高越、邱从乾、王振兴。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三)各区县食药监分局和区县总工会共同组建区县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级领导小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实施“四个全面”(即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全面宣传、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告知与承诺、全面组织自查自纠),全面开展监督检查,提高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防控食物中毒关键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时间安排
  从2012年6月11日至8月24日。
  6月11日-7月20日为第一阶段,按照“四个全面”的工作要求,各区县食药监分局和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开展宣传、培训,集体食堂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7月23日-8月10日为第二阶段,各区县食药监分局和各区县局(产业)工会集体食堂开展针对性检查,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做好指导工作,督促其整改并追踪复查。
  8月13日-8月24日为第三阶段,由市级领导小组牵头对重点单位以及前阶段被查出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四、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重点对象为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食堂,10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食堂,以及辖区内社会影响面较广的、硬件设施或管理较差的、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
  五、检查重点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承包经营单位资质
  集体食堂应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堂应配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取得“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食堂应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由外单位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单位应依法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禁止未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承包经营集体食堂。对历史遗留的已承包经营的证照不齐的单位应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对无法获得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应与其终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年度等级应当为“B级”或以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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