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级财政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将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将对各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表:
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评价对象: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得分
| 评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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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方案制定
(10分)
| 1.实施方案内容(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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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评价方案内容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全面完整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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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方案报送(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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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评价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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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农资金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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