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承担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市级自评工作和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区县做好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
(四)向财政部报送市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六)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市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3月1日前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下发绩效评价通知。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财政部于4月30日前对市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每年3月份提出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工作要求,项目区县根据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工作;每年5月份组织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考评工作;每年6月份完成市级自评和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每年7月31日前将市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区县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绩效评价方式采取审查相关材料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扣减下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额度,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