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农[2012]1461号)
各相关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级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项目区县是指使用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单位的所属区县。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