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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落实项目竣工决算和验收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向区县财政部门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将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建立项目档案。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并专人管理,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资料: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批复、资金拨付凭证、财务核算资料、竣工决算、验收报告等。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积极做好市级自评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区县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区县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区县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擅自调整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责令区县财政部门整改或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区县,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农〔2010〕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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