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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审查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向区县财政部门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需要区县配套的,区县财政部门要足额拨付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和其他三公经费。

  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排和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资金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投入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区县要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档案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完善项目管理。

  严格项目实施。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等,确需变更和调整的,须逐级上报财政部进行备案审查,经财政部对变更和调整的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审查意见下达变更和调整批复,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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