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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围绕优势主导产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年度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市级要求,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区县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区县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查。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汇总编制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方案并报送财政部备案,经财政部对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审查意见将实施方案批复各区县财政部门,并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复,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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