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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一)围绕中心,体现规划。优先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全市农林水事业发展规划。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特色明显的区县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农林水事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上年资金分配情况、区县工作积极性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情况,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确定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各区县分配方案。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下达到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审批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区县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科学确定优势主导产业。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牢牢把握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水利、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一条 科学确定支持的关键环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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