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社会动员保障
市民政局要会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组织,制订社会动员方案,建立应急社会动员的长效机制。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
6.1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市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14工程保障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符合应急现场救援的需要。市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城市给排水、供电、燃气和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和设施,要加以改造。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6.15制度保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市法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经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适应应急工作的,要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修订,市各专项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负责修订,以上预案修订后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部门预案和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修订,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市法制办公室要依法做好在应急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的宣传,普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报告、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教育的重点是中小学生、社区居民。
7.2培训
应急预案要纳入全社会教育的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重点是各类专业人员、公务人员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同时要组织好自愿者队伍和人民群众的培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技能,提高应对能力。
7.3演习
市、县两级应急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综合性应急演习应在总体应急预案生效一年内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附则
8.1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报市政府批准。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图(略)
附件2: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3:市专项应急预案的构成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