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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卫生局要加快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会同城管委、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交通工具、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及应急保障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储备标准。
  市应急办和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载明用于应急工作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紧急状态发生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组织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时,要组织尽快恢复,并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会同武警部队制订应急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各项准备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要构建公安、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和企业、社区保安以及群众共同参与的治安保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和到位时限。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或区域实施管制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进行布控,加强巡查、值勤,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6.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要规划、设计具备应急水源、照明和卫生设施的紧急避难所。公园、广场、停车场和文化体育场所的建设及改造,应充分考虑紧急避难的需求。在事发时,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公共场所设置紧急避难所,可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旅店业经营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9通信保障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方案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应急办会同市工信局及通信企业,依托现有专用、公用通信设施,构建多手段、多路由、跨区域、跨系统的应急通信系统;配备移动式通信车辆,作为第二通信保障手段,做到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备相应设备、人员,确保应急通信系统畅通。
  要适时整合全市监控监测系统、视频会议系统、辅助决策系统(DDS)、数据存储与分析系统(MI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资源,逐步建立完善110、119、122、120、12345、96116服务台和气象预报、地震监测等相结合的预测预警平台,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处置提供服务。推进先进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及时进行升级换代。
  6.10信息保障
  由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数据库;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制度,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全面掌握交通、通信、卫生、人口、地理信息、气象、物资储备、救援力量分布等各种应急有关的动态数据,并加以综合集成,为应急处置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级政府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及时按要求上报信息。
  6.1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拟用于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工作的装备的所有人,要明确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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