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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5.3.1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在事发后,因进行应急处置以及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
  5.3.2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中受损害群众的亲属和有关单位、人员,帮助受损害群众解决问题、克服困难。市、县两级政府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后事态发展趋势和社会心态,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心理援助。
  5.4保险赔付
  保险机构应及时核实受灾和损失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险赔付。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高危行业人员参加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5.5调查和总结
  市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发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工作的经验,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教训,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贡献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预案规定、拒不执行命令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应建立以驻军和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专项应急队伍由公安、卫生、城管、电力、电信、水务、地震、林业、安监、交通、铁路、燃气公司等承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各主管部门和县级政府应当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市应急办报告本级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下年度培训演习计划等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6.2经费保障
  市本级的预备费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用于当年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市各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保障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会同商务局、粮食局、国资委、供销社等单位,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和所有人,特殊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以及被指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培育和发展全市应急的经济动员能力,并逐步实行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转变,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建立与省级单位和外地市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和维护,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者失去性能。
  6.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档案,拟定医疗救治保障计划,明确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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