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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4.4.1.4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队伍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4.2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事态仍难以有效控制,有扩大、恶化的趋势,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可启动综合指挥组,调度增援力量和后备物资支援。必要时可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
  4.5信息披露
  4.5.1市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启动应急预案的原因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单位,实施应急预案的范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效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实施应急预案的期限。发布时应符合保密工作的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工作应坚持及时、客观的原则,准确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弘扬正气、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公共利益。
  4.5.2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消除社会流言影响和恐慌心理,宣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的有关科学和法律知识。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泄漏国家秘密,不得播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报道。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的人员,按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应按照预案规定的权限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应急状态结束应向社会公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在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的同时,市、县两级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5.1.3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1.4对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5.1.5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2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因进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提供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县(市)、区的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省提供援助的,由市政府按省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5.3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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