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事态发展的监控,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办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2.4预警状态结束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市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原则上,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县域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进行应急响应,在市区内由事发地区级政府和市主管部门进行应急响应;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进行应急响应;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其中,发生森林火灾按《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
二十八条要求上报。
4.2分级响应
4.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应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委员会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2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联合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应急委员会可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
4.2.3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报告。
4.2.4重大级别、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并迅速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2.5跨市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情况,共同组织抢险救援。同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3信息共享和处置
4.3.1市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包括常规信息、现场信息采集和传递在内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信息等;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以上信息及分析,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采集、汇总的信息必须及时、客观、真实、准确。
4.3.2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向毗邻地区扩散的,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本级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
4.3.3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市应急办应按规定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4基本响应程序
4.4.1基本应急
4.4.1.1信息研判
事发时,市应急办应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和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等级的建议。
4.4.1.2应急工作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4.4.1.3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在第一时间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和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人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开展抢险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对外报道等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