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应急调度中心
依托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调度中心)。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对各类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在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前,代行指挥机构职责。
2.4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若干个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各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5综合应急工作机构
当突发公共事件经应急处置仍难以有效控制、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市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应急工作机构,组长由主管牵头单位的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担任。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公安局、石家庄警备区、人防办、信息中心、法制办、研究室等单位组成,负责传达应急处置指令、协调调度、督办和信息反馈。
(2)应急抢险组。由应急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局、石家庄警备区、交管局、消防支队、发改委、交通局、建设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局、电业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城管委、房管局、地震局等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等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3)维护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管局、武警、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等组成,及时掌握社会动态,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协调解决影响治安的矛盾,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不稳定因素。
(4)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防疫站、畜牧水产局、血站、红十字会、接受伤员的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并掌握伤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协助做好思想工作。
(5)安抚救助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人社局、交通局、人防办、城管委、司法局、商务局、粮食局、教育局、卫生局、红十字会、工会、妇联、共青团、人民银行、保险公司、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等组成,负责人员安置、法律援助、募捐、安抚救助、殡葬等工作。
(6)消防防化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人防办、卫生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等组成,负责消防、化学物质鉴定、卫生洗消的组织指挥工作。
(7)物资供应组。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局、商务局、物价局、民政局、交通局、粮食局、电业局、城管委、建设局、供销社、通信企业、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等组成,负责电力、通讯、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保障一线人员必要装备的配备。
(8)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组成,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
(9)舆情引导组。由市新闻办牵头,信访局、研究室、司法局、社会科学院、新闻单位、事发地县级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组成,负责掌握社会动态、对外信息发布、心理救治、法律宣传、正面引导和思想疏导等工作。
2.6应急联动机制
市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在市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分工,做好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发生复合型灾种的突发公共事件,按原单一灾种设立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难以履行职责时,市应急委员会可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请示,启动各综合应急指挥组,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级及风险程度,应急指挥部可向中央、省驻石单位、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发出应急联动指令,有关单位必须执行。需调动军队、武警协助的,军事、武警指挥机关应迅速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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