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依照《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1.5.2合法有序。增强法制观念,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和分工实施应急工作,采取的措施应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应急工作协调有序。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事发时及时启动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的原则,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应急工作。
1.5.4整合资源。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组织、人员、信息、技术、物资、资金等资源进行整合,降低行政成本,做到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反应快捷、启动迅速、应对有序。
1.5.5依靠科学。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实施绩效。
1.5.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组建相应的队伍,健全应急体系;加强社会宣传,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常备不懈。
1.5.7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充分发挥驻石军队、武警、民兵应急分队和预备役部队的作用;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2.组织体系
2.1应急领导(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市应急指挥部)。
应急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总指挥),有关副市长、石家庄警备区司令员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副总指挥),各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法制办、人防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城管委、林业局、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安监局、畜牧水产局以及驻石军队、武警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市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市各专项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指挥。
2.2领导(指挥)机构办公室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办主要职责是:传达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预案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综合协调及相关的工作;负责全市日常监测、预测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市应急委员会建议;及时收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后,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完成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