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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十、推进海洋区域合作
  主动融入珠三角、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港澳台区域发展,加快产业承接转移,促进差异化特色发展,形成开放、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一)加快对接珠三角
  加快承接珠三角和国内外产业转移,重点开展海洋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临海工业、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生物医药、水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合作。改善临海产业园区环境,积极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机制,鼓励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园区建设,推行园区公共服务项目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充分发挥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示范带动作用,着力构建承建海洋产业转移的服务平台、政策平台和合作平台。完善汕头与珠三角地区劳务合作机制,促进富余劳动力向珠三角或就近转移就业。鼓励潮籍企业家回乡投资创业。
  (二)积极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积极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着力打造海峡西岸经济区南翼中心城市,加快建设粤台经贸合作试验区。争取全面享有中央赋予海西经济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与台湾、福建在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旅游、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文化等领域的合作。重点打造粤台合作南山湾科技园、粤台物流园区,推动汕台海上货运直航可持续发展,力争成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重要基地,成为广东省扩大对台交流合作的桥头堡和重要通道。
  (三)加强与港澳的海洋经济合作
  加强与港澳交流合作,充分发挥CEPA下广东服务业对香港、澳门开放的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借助港澳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吸引港澳台高端服务业来汕头投资发展。加强与港澳的港口物流业合作,建立跨境物流网络;加强与港澳海洋旅游合作,推动海洋旅游路线对接延伸。吸引更多的港澳金融机构到汕头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参股,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利用国际潮团联谊年会、粤东侨博会、潮商大会、国际潮青联谊年会等平台,建立与海外侨商对接合作机制,寻找合作发展机遇。
  十一、保障措施
  完善海洋综合管理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一)完善海洋综合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特区立法优势,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先行先试,逐步制定和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海岛开发保护、资源环境管理、渔业质量监督和管理、渔业生产安全、渔港建设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具有汕头特色的海洋法规体系。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职能,探索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组织结构优化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开发行为。成立由各涉海部门、涉海行业专家、企业专业人士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研究海洋经济重大问题,为海洋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体系和用海审批流程,提高用海审批效率。加强海上执法力度,规范执法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推动海洋经济市场机制创新,健全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形成财政扶持、金融支持、风险投资、基金保险投资、民间投资、外资投资等多种投资主体和渠道并存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市县(区)一级财政对海洋经济的投入力度,形成对海洋公益性和基础性事业投入按一定比例增长的投入机制。制定资金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一批具备条件的海洋与渔业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竞争;扩大海洋产业的对外开发,在潮商集聚地区开展各类海洋产业招商引资活动,吸引更多企业投资本市海洋产业。抓住广东建设国家海洋经济试点地区的重大机遇,积极争取列入探索建立用海项目凭海域使用权证直接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制度试点市;积极争取开展海域使用并联审核试点,实施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同时进行,提高海域使用审批效率;探索无居民海岛整岛开发方式,创新无居民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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