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根据行业、辖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辖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管理体系认证,且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三)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市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工业企业为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施工企业获一项国家级优质工程、或两次以上省级优质工程、或获六项以上市级优质工程;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五)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组织奖”评审主要内容为:单位的治理和社会责任履行,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个人奖”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公告。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