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和责任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
质量兴市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紧密配合。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把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质量兴市工作的实施,研究制订全市质量兴市工作的重大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发挥职能,加强工作分析研究和组织协调,做好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质量振兴工作负总责,健全相应领导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质量兴市工作落到实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设置地方性保护、阻碍监管、假冒伪劣严重、区域性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实行奖励政策。
市政府设立和实施质量奖制度,开展市级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通过政府质量奖引领和激励广大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动管理创新,有效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体评审办法由市质监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政府要建立奖励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质量管理先进、名优产品(驰、著名商标)的奖励,激发企业质量管理动力。对新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参照《邢台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政字〔2011〕10号)和《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邢政〔2011〕25号)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奖励标准。同时,政府采购和工程设计采购应优先选用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产品,对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并实行优质优价。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质量安全和质量提升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本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和工程质量检测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每年筛选一批质量攻关项目列入各级科研、技改项目计划,在资金、技术、装备引进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市场前景好、信誉好的名优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对企业质量改进、新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