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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市监质字〔2012〕5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广东省名牌推荐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名推委秘〔2012〕5号)要求,从即日起至2012年8月24日,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报资格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登记,所生产产品列入2012年省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见附件1、4);

  (二)凡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环保安全检查判为不合格的,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污染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不得申报2012年省名牌产品。

  二、申报方式及有关要求

  此次申报工作同时采取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的形式进行。逾期不进行网上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一)进行书面申报的有关要求

  1、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表》(见附件3)。

  (2)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有关条款的《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告知书》(见附件2,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的第一页)。

  (3)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中,含市(区)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销售量(额)、人均工资支出、实缴国税、实缴地税证明(附件5至8),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企业排放达标证明。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一式两份,一份供我局核查,一份附申报材料中,其中统计和税务部门的证明应按规定格式(见附件5至8)提供。

  以上三项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附件3),按一式四份提交。其中一份为正本,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另三份为副本,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进行书面申报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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