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外汇管理机关、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时,应当要求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并进行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不能依法提交的,不予办理付汇手续。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要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在施工地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或经施工地地税部门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9.地税部门定期将欠税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该名单中涉及的人员前来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法出具相应的阻止出境手续。对地税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0.地税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11.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核算管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及时解缴税款。对单位临时发生的应税行为,要依法及时申报纳税。
12.地税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和
《条例》规定,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税款,被委托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拒绝。必要时,地税部门可以在相关交易和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税款。
13.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应依法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按照
《条例》规定,各级原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原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和奖惩。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有关考核办法由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