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
《条例》规定的职责,依法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并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一)涉税信息传递。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渔业、商务、审计、国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
《条例》要求,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各级政府应当依托政府政务专网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管理平台,按照职责明确、流程规范、功能完备、业务协同的要求,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地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约定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传递方式、时间要求,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并确保信息安全。
(二)税收执法协助。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
《条例》规定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1.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地税部门对有关动产、不动产依法查封、扣押后,向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3.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
4.股权变动单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受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源信息登记手续,并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服务工作。
5.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车辆或船舶年审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并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车船税的税款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