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大社保”信息共享需求,对全省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进行完善,依托平台开发建设“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协助社保资金业务部门实现对保障对象有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房产、车辆、家庭收入和股权以及社会救助等信息的交换、比对核查。
5省公安厅负责提供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户籍信息以及死亡注销人员信息、车辆信息。
6省财政厅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信息。
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保障对象住房公积金信息、房产信息、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信息。
8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保障对象家庭关系信息。
9省国税局负责提供保障对象缴纳税款信息。
10省地税局负责提供保障对象缴纳税款信息。
11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息。
12省审计厅负责完善社保资金联网审计系统,加强对社保资金的联网审计。
(二)建立社保业务办理信息核查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依托“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认真进行信息核查,有效解决数据和信息覆盖面不够、数据不准、时效性差等问题,避免重复参保及骗保现象发生。
(三)加强基层经办机构信息化和人才队伍建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要从经办窗口设备和环境、经办业务流程、经办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要求,加强基层经办人员信息化和业务培训,推进基层经办机构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险服务网站和移动服务渠道,为社会保险、新农合、社会救助等保障对象提供便民服务。
(四)推进民生保障一卡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保持各部门业务经办系统不变,研究制定民生保障一卡通标准,依托全省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和“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实现社会保险、新农合、医疗就诊、社会福利、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民生保障业务的一卡通服务。
(五)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加强各自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逐步在系统内发放使用数字证书,有效提高社保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充分利用云计算存储技术和已有基础,推进电子政务容灾备份中心建设,为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和应用级灾难备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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