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及受灾地区设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视情以省民政厅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派出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或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省广电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按照省减灾委统一安排和灾情需要,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或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设区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30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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