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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强化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落实国家8部门制订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本市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学校、单位、媒体、公民的日常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形成“政府统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公益运作”的全民消防宣传教育格局。完善消防宣传固定载体、教育基地和公众体验设施,依托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介,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预警提示,落实“微博互动、舆情引导、直播访谈、新闻发言人”等工作机制。加强火灾风险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火灾危险性、逃生自救、消防设备使用等消防安全“三提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居(村)委负责人、保安员、外来务工人员、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单位、居民楼开展至少1次疏散逃生演练等消防安全活动,落实全市各类学校每学期2课时以上消防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普及避险逃生知识和技能,提升演练实效。

  3.加强消防产业行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强化消防协会在社会消防宣传培训、消防产业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拓展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审查、建筑消防设施专业维护检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指导、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论证等消防中介服务,提高其责任、质量、诚信、自律“四种意识”。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打伪劣产品。

  4.深化国际消防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消防安全理论与实践的研讨与交流,积极借鉴国际先进消防安全理念和成功经验,结对国际大都市消防同行,定期互派专家学者和中初级消防指挥员访问交流和培训,提升上海消防工作的国际化、现代化水平。

  四、“十二五”期间上海消防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宏观掌控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消防规划统筹推进、协调落实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城乡规划一并加以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消防规划实施的指导。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中,按照消防规划和各级城乡规划的布局要求,做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规划》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改调整。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调整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消防局共同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强化经费保障

  遵循事权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市、区(县)政府建立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应急救援经费分级保障机制,并制订落实《上海市消防业务经费管理办法》,加强消防业务经费统筹管理,为消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查督办

  严格对本规划推进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跟踪督办。由各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居(村)委抓好消防规划的落地,并发动辖区单位、居(村)民参与和监督。新闻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动员和舆论督导作用,发动全社会力量推动消防规划落实。

  (四)实行考核问责

  各级政府把消防规划的落实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围和创建平安小区、平安单位、平安社区、平安城区的评选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全面分析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十二五”期末,市政府将对消防规划目标任务兑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失职、渎职或工作不力造成消防规划不落实、火灾隐患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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