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企业要加强本单位管道保护能力建设,保证管道保护经费投入,配备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管道保护新技术。
管道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要向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管道企业要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管道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推进
《管道保护法》宣传贯彻
(一)加强法律宣传。市、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管道企业,要充分利用媒体等宣传手段,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使管道沿线各级政府相关管理人员、建设施工单位、沿线单位等,广泛准确理解、遵守
《管道保护法》,认识保护管道安全的重要意义;要增强管道沿线群众爱护管道、保护管道、遵守管道保护法律的意识,提高保护管道的自觉性。市、区县两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要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各自管道保护咨询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完善规章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管道保护相关行政审批、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管道企业配合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完善全市管道基本信息数据库,建立顺畅有效的管道保护信息报告、处理和通报制度。协调管道企业和专业应急队伍,统筹全市管道保护和事故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协作保障能力,并将各条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市和沿线区县政府的突发事件应对系统。
(三)依法实施监管。市、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管道保护专业管理和执法培训,全面提升依法做好管道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管道企业和相关单位的督导检查,严格日常管理,强化执法检查,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制定并落实日常巡护、事故应急等各项管道保护制度和措施,克服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或者不依照
《管道保护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