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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通知


  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负责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协调处理本区县管道保护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管道保护工作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

  市公安局作为上海市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要协调相关区县公安分局、派出所,加大对违法破坏管道行为的防范、惩治。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上海机场地区内的航空油料管道保护工作,协助浦东新区、徐汇、长宁、闵行区政府及其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做好航空油料管道的保护工作。

  市、区县两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力量,配置专门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各项配套条件,切实承担起管道保护监管责任。

  市海洋局主要负责本市海底油气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海底油气管道敷设施工审批、海底油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海底油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公安、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保、规划国土、水务(海洋)、质量技监、城管执法、交通港口、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浦东新区、徐汇、长宁、宝山、闵行、金山、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政府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全市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全市管道保护工作规章、制度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协同区县政府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支持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市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管道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本区县的管道保护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开展管道保护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落实企业责任。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企业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管道沿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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