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2〕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
《管道保护法》),落实工作责任,保护管道安全,现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管道保护工作
(一)充分认识管道安全的重要性。石油天然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本市原油、天然气以及航空煤油供应几乎全部依靠长输管道输送,管道是本市重要的能源供应“生命线”,现有陆上原油、天然气、汽柴油和航空煤油等管道总长度约420公里,海底原油、天然气管道近400公里。随着油气消费增长和调入量的不断提高,管道总里程还将继续增加。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或中断,将直接影响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甚至对城市运行和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
(二)充分认识管道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近年来,城乡建设发展速度较快,部分运行中的超高压天然气、汽柴油和航空煤油管道逐渐被居住、公共或生产经营性等人口密集场所包围,管道外部环境趋于复杂。后建工程和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危害管道的现象屡禁不止,且拆除难度大。管道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交叉点多,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安全意识淡薄,尤其是对油气类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危险性缺乏认识,第三方施工、地面撵压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人为破坏因素引发的管道事故以及次生事故危害面广,涉油、涉气恐怖事件以及违法破坏、盗窃管道设施和油气的犯罪行为防范任务重。
二、落实管道保护工作责任
(一)明确监管责任。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市跨区县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负责上海机场地区内的航空油料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防护方案审批,负责管道竣工测量图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浦东新区、徐汇、长宁、宝山、闵行、金山、奉贤、青浦、崇明等管道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按照管道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法指定本区县发展改革或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县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简称“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