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承销商在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招标中的投标额和承销额等因素,作为以后年度本市组建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
(一)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观察员,分别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1.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件1:
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
由于我单位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 (
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首场/追加)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投标标位( %或 元/百元面值)
| 投标量(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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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1 【要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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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量【要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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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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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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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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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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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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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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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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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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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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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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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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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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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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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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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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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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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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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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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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