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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2]8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按照执行。2009年1月20日发布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试行办法》(沪财预〔2009〕3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商业连锁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在现行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在本市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如下财力分配办法:

  一、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跨本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即门店,下同)并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简称“连锁企业”,下同)。

  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指: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地方部分)和营业税的85%合计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范围)。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申请就户认定。已纳入财力分配的企业不再另行申请,直接按本办法执行。

  申请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度纳税额、企业分支机构在各区县分布状况、年度销售额等相关资料。

  二、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即可分配财力)指:连锁企业总机构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和营业税,两者合计的85%部分。

  三、财力分配办法

  以连锁企业在各区(县)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销售额(营业额)作为分配依据。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销售额(营业额)的合计数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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